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聲請人金富利投資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360號│├──┬───────────┬───────────┬───────────────┬──┬───┤│編號│票據權利人│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金富利投資有限公司│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9│1│250│├──┼───────────┼───────────┼───────────────┼──┼───┤│002│金富利投資有限公司│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1│1000│├──┼───────────┼───────────┼───────────────┼──┼───┤│003│甲○○│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1│1│500│├──┼───────────┼───────────┼───────────────┼──┼───┤│004│甲○○│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至94-ND-0000000│4│4000│├──┼───────────┼───────────┼───────────────┼──┼───┤│005│甲○○│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至94-ND-0000000│5│5000│├──┼───────────┼───────────┼───────────────┼──┼───┤│006│甲○○│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151│├──┼───────────┼───────────┼───────────────┼──┼───┤│007│甲○○│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459│├──┼───────────┼───────────┼───────────────┼──┼───┤│008│甲○○│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127│├──┼───────────┼───────────┼───────────────┼──┼───┤│009│甲○○│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250│├──┼───────────┼───────────┼───────────────┼──┼───┤│010│甲○○│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500│├──┼───────────┼───────────┼───────────────┼──┼───┤│011│甲○○│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500│├──┼───────────┼───────────┼───────────────┼──┼───┤│012│甲○○│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250│├──┼───────────┼───────────┼───────────────┼──┼───┤│013│甲○○│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250│├──┼───────────┼───────────┼───────────────┼──┼───┤│014│甲○○│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1│1000│└──┴───────────┴───────────┴───────────────┴──┴───┘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