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毒抗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毒抗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戒治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六三五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停止戒治,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裁定(民國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八八七號,聲請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度聲撤戒二乙字第六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裁定法院以抗告人即被告(以下簡稱抗告人)甲○○於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再施用第二級毒品即安非他命,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之事證明確,因認聲請人即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停止戒治為有理由而裁定命抗告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核無不合,應予維持,茲引用原裁定法院之裁定所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未具理由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F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八八七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保護管束人甲○○男二十三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十一鄰過港坪七號右列受保護管束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停止戒治(九十年度聲撤戒二乙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保護管束人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六七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惟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即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採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 孫中山 先生紀念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驗斷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0號)一紙在卷足稽,其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甚明,其屬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炳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