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六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者,更正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記載「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者,係「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之誤,依前開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徐宏志法官楊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徐瑞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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