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交簡字第3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壢交簡字第35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逸民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5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查被害人甲○○因本件車禍除受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勢外,並因尿道斷裂經手術治療後,確定診斷被害人之性功能喪失,需藉其他手術方法取精實施人工生殖始可達成生殖之目的等情,此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99年8月16日(九九)長庚院法字第○五六八號函在卷可憑,足見被害人之生殖機能已達毀敗或嚴重減損之程度,而受有重傷,要無疑義。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認被告係犯同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云云,然被害人之生殖機能已達毀敗或嚴重減損之程度,而受有重傷,已詳如前述,且此部分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具有加重結果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因駕駛行為之過失,導致被害人受傷,生殖機能並因而毀敗或嚴重減損,造成被害人永難彌平之傷害,且犯後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難認其有悔悟之意,兼衡本件車禍事故,被告過失之程度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