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38號
原   告  許忠義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志誠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許志誠、 許志明許武信許武全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
  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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