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淑如 即彰化縣私立快樂學校幼兒園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700元。
二、彰化縣私立快樂學校幼兒園立案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