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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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396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陳薏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吳秋雲 、 鄭中經 、 鄭中義 、 鄭志明 、 鄭春柳 、
葉秀玲 、 吳賀 、 吳燦坤 、 吳燦彬 、 吳金珠 、 吳金操 、 吳金蓮 、洪
鄭淑娥、 鄭淑敏 、 許秋鄉 、 許春成 、 許育祥 、 許春芳 、 許春福 、
李有田 、 李清坪 、 許秋琴 、 許寅慈 、 陳安琪 、 陳世驤 、 葉玉柱 、
葉修銘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7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
今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
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