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博舜指定辯護人孫寅律師(義務辯護律師)被告 陳秀雯 指定辯護人 邱雅郡 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69號、第5449號、第5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張博舜、陳秀雯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清調查,事涉被告等人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鄭富容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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