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敏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敏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敏賢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9所示9罪、附表編號10、11所示2罪,曾經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復考量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就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表示希望從輕核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113年9月11日訊問筆錄第2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經宣告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雖所定之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仍應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附表:受刑人葉敏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2月22日5時0分111年12月17日22時48分111年12月24日4時0分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10~281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10~281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10~28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判決日期112/12/22112/12/22112/12/22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2/16113/02/16113/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19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19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19號編號1~9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新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608號)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2月24日17時12分111年12月17日6時44分111年12月18日6時19分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10~281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10~281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10~28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判決日期112/12/22112/12/22112/12/22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2/16113/02/16113/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19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19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19號編號1~9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新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608號)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2月19日5時38分111年12月24日2時30分111年12月27日4時43分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10~281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10~281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10~28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判決日期112/12/22112/12/22112/12/22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2/16113/02/16113/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19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19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19號編號1~9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新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608號)
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2月20日0時35分許111年12月22日21時許112年8月19日6時31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164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164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3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65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652號113年度簡字第1490號判決日期113/01/31113/01/31113/04/0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65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652號113年度簡字第14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3/19113/03/19113/05/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83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83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37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610號)編號10、11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新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6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