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76號

原告 陳信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儷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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