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613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 張森龍盧文心 及被告 呂怡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怡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77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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