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502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告 王緒妮
兼訴訟代理人 王緒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 王世薰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661元及其中22,652元自10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3.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王世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