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燕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志奕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應按對造
人數檢附繕本),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
法院為之;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77條之16
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
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有上訴狀在卷可憑。依
此,上訴人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以符上訴之程式。又上訴
人如就原審判決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6,54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爰定期命上訴
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倘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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