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小字第2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凌雲四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培珍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蔡孟凡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292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上午10時06分在本院簡易第
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36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陳柏志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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