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建豐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彭培洵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趙建豐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1月17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09年11月9日以新院嶽民政109司執消債清2字第038047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