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191號債權人 曾健淳 即健淳油漆工程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豐實業有限公司王振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健淳油漆工程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 詹琇媛 及王振聲地址為台中市○○○區○○○路○○○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㈣確認請求標的內容是否有誤?(因本件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請更正請求標的內容,如任一債務人給付,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㈤提出工程尾款新臺幣110,8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