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原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永慶被告曹榮貴公設辯護人湯明純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098號、第23753號、104年度偵字第23787號、第31419號、第31420號、第32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郭永慶於108年8月1日死亡;被告曹榮貴於107年4月26日死亡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梁世樺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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