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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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189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濰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所示,台端欲向債務人請求對於第
三人 羅仁吉 之薪資轉移債權,惟台端所占比例為第三人可移轉薪資29.5%(108年8月23日)後改為25.9%,請債權人提出計算式,釋明得向債務人濰均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移轉薪資債權之金額。(即自民國108年9月起至台端遞狀時,每月得向債務人收取之移轉薪資總和)㈡若台端得請求之金額有誤,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
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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