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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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奇峰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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