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4號原告 陳怡安 被告 洪釉心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綦詳。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顯然之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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