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01號原告 徐基銀 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等間撤銷裁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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