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尹紹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紹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尹紹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持有子彈罪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79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製造槍枝罪部分,則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86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15萬元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01號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併科罰金15萬8千元確定。另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26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6年9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5561號函及所附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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