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清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指定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7月4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林韋岑法官鄭瑋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