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醫小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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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醫小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醫小調字第1號聲請人 簡采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君祐 、 蔡芝翊 、 王祚軒 間民事事件,因雙方意見差距甚大,調解期日當庭各執一詞,無相互退讓以順利達成調解之共識,調解委員建議終結調解,有本院調解委員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參,參酌上述之情,本件當事人已無意進行調解程序,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