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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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720號聲請人煇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振雄 聲請人振興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筱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朝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