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3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玖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佰零柒萬柒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