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北簡字第51935號
原 告 南海儒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6年1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設
公司)所有於南海儒家大廈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號
及602號地下一層之1○○○區○○段○○段12021建號及
12063建號,下稱系爭房屋)房屋之承租人,未依區分所有
權人協議即每月新臺幣(下同)13,000元之數額繳納管理費
,自民國92年12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每月僅繳納
8,020元,尚積欠管理費154,380元,加上95年7月及8月未繳
之管理費26,000元,共180,380元未清償,為此,爰依法訴
請被告給付所欠前開管理費等語,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180,380元,及自發給本件支付命令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貳、被告則以:按南海儒家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第六屆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紀錄第6點第1案所載,社區一樓店面與地下B1決議收
取之管理費係以每坪30元計算,被告自有適用每坪以30元
計算之收費標準,是依被告所租用系爭房屋坪數267.3坪計
算,則被告每月應繳管理費係為8,019元自無不妥等語置辯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系爭房屋含共用部分應繳納管理費之面積以267.32坪計算
。(96年1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被告已依前開坪數繳納每坪30元計算之管理費。(96年1
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
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
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之管理費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之金額定之。經查,南海儒家大廈社區一樓店面依住
戶公約原訂每坪收取60元之管理費,嗣一樓店面未使用公
共設施實際每坪僅依30元收取管理費並無依據,故於93年
11月27日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決議追認,被告依
此項決議繳納管理費自屬正當,原告主張每坪應依49元繳
納管理費,為被告否認,且未能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
錄以實其說,自非可採,原告請求被告補繳管理費洵屬無
據。
二、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繳納管理費差額180,380元
,及自發給本件支付命令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