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

原告 張棠恩

被告 蔡宜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

法官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宛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