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李彩華

被告 吳俊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

法官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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