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李彩華
被告 吳俊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
法官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宛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