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17號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錦綠 、 陳宜璨 、 陳穩 在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8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