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5號上訴人 王吳梅雀 即被告上訴人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訴字第405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47,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