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楊榮原 、 楊榮林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8,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按起訴狀格式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