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3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承人 王深淵 之債權人,為明瞭繼承人王深淵繼承狀況資料,請求閱覽鈞院102年度家聲字第
214號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內資料,爰依法聲請本件。
三、查聲請人前揭主張,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處理中心資料,聲請人雖係王深淵之債權人,惟聲請人所欲閱覽之上開事件卷宗,乃被繼承人 卓進賢 死亡後,卓進賢之債權人即永豐商業銀行聲請命包括王深淵在內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經核該事件卷宗有永豐銀行本身及對被繼承人卓進賢之債權之資料,另有其他繼承人之身份資料,而遺產清冊亦非王深淵所陳報,且王深淵之年籍資料係聲請人已知之資訊,亦毋庸再閱覽該事件而得。綜上,該事件卷內資料既與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直接相關,且無從割裂予以部分閱覽,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