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О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佩韻 律師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