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本利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丙○○○○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本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伍拾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壹佰伍拾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有新台幣六千一百零五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