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倜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肆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