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賠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Z000000000號」之記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錯誤,茲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