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七一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邱逢光 送達代收人 古正勳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三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