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8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吳莘慈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月23日與債權人訂有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72,000元,並約定分24期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依契約條款第9條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經債權人事先催告,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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