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