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於民國95年4月28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又犯竊盜罪,於95年6月30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犯詐欺罪,於95年9月25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96年減刑,上述各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74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95年6月21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70045817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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