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抗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40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8年度停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而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又本院審判長嗣於108年9月4日裁定,請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則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