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鏡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哲瑜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玉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