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5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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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5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家豪選任辯護人黃伊平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7年度偵字第12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鄭家豪業於民國108年1月6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