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9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江玟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駱劍航駱劍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駱劍航、駱劍軍已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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