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號聲請人 蔡篤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材木 、 吳材傳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捌仟伍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