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4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叁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叁所載,與附表編號肆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所犯附表編號伍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陸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兵役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5、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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