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О四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家祺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