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2年度雄簡字第4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雄簡字第4298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26,100,應徵第2審裁判費
新台幣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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