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簡字第14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
法定代理人 胡建 助
樓及地
訴訟代理人 施志勇
被 告 甲○○即 楊凱甯
四弄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就其中壹拾
肆萬玖仟捌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
三年十月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甲○○即楊凱甯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被告甲○○即楊凱甯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函,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台幣參拾萬
元整為限度,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詎被告未依約
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金漬權:壹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參元整。
㈡利息計算:①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
本金債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
月四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契約書第
三條)。②給付巒邊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
金債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契約書第七條)。
㈢前期未收利息:壹拾貳元。
㈣帳務管理費:零元。
二、又依契約書第十一條,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起,
被告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提出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民事委任狀乙份。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一紙、交易記錄一覽表各一件為證。
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
資料爭執,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
第三項本文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依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
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一節,已如前述,則被告對原告自應負清償之責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簡易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黃鋕偉